一、基本原则
1. 依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2. 设立专门岗位及专人承担作品内容审核工作并建立严格的审核流程制度。
二、目的
本规定用于规范网络文化作品及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宣传推广,活动策划)的企业自审工作,明确本企业按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开展相关工作的职责、流程、标准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三、组织架构
本部门共有4人组成,岗位设置为内容自审主要负责人1名,复审人员1名,初审人员2名。
四、审查人员职责
1. 应掌握内容审核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2. 能独立表达审核意见;
3. 以最终保证本企业的作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目的,对在自身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作品及用户内容进行记录并做出修改/处理,并做好记录。
4. 负责保管审核记录;
五、审查流程
1. 初次审核:甄别UGC内容,确定UGC内容不包含审核标准明文规定禁止内容;
2. 二次审核:对于已经通过初次审核的内容进行二次审核,确认UGC内容是否为平台主体内容。
3. 根据初次审核二次审核结果做出是否上线判断。
4. 审核流程图。
六、审查标准
内容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 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3. 泄露国家秘密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 宣扬邪教、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10.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七、责任追究
(1)若自审小组人员未能在审查中发现作品问题的,予以公司内部警告处置,若出现三次同一类型问题的事件,取消其自审人员资格,调离审核小组;
(2)自审人员发现问题,但表演者拒不修改的,予以表演者警告处置,若表演者出现三次拒不修改的情况,则取消同表演者的合作事宜,后期不再合作;
(3)其他情形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处置,并通报其上级主管,保留进一步追责的权力。
(4)若由于内部审查失误,造成产品上线并对文化市场造成影响的,公司将及时对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公司将对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及影响范围进行判定。落实相关责任人及事件举报人或发现人进行问题修正。修正后对事件主要责任人分别进行处理,并对此次事故所影响的范围加以控制,力争把影响和危害降低到最低。